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610822MA6TH13T6R。
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
负责人杨军,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严永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美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严彩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白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告严永飞、白艳平、严彩英、刘子军、刘云华、刘瑞、杨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