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江鸿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北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贺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海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芦淞区才山熟食加工厂,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曲尺乡栗塘村才山组黄水仁私宅。
经营者:谭海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江鸿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海如、芦淞区才山熟食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湘0204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海如、芦淞区才山熟食加工厂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谭海如、芦淞区才山熟食加工厂价值16000元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