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