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男,该公司银川机场项目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银川市永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满春旧货物资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永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工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银川市永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终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建工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依据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张淳口头阐述确认永福机械公司施工范围东边界明显错误。在本案鉴定过程中,建工一公司提供了经该工程的总包方西部机场集团建设工程(西安)有限公司及其项目经理张淳确认的建工一公司施工范围图。而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建工一公司提供的施工范围,不予认定张淳的签字及总包方的盖章,却认定张淳的口述。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永福公司应就其施工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在永福公司始终无法举证证明其施工范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擅自认定永福公司的施工范围,将第三人的施工范围认定为永福公司的施工范围。三、根据合同约定永福公司所有土方必须是外运土,且作为专业机构鉴定人在庭审中也阐述该部分挖方不能作为永福公司的工程量,但原审法院却违背事实与合同约定认定现场挖方1203.5m3的工程量为永福公司的工程量。因永福公司无法提供证据不与建工一公司结算导致本案经过第三方鉴定,故由建工一公司支付的鉴定费应由永福公司承担。四、原审法院直接认定案涉工程款为10189288.8元,无任何依据,且未说明理由。五、在建工一公司及原审法院认定的核心人物张淳未在场的情况下做出补充鉴定意见,该鉴定结论未经建工一公司及张淳确认,违反法定鉴定程序。综上,再审申请人建工一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围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关于鉴定意见书能否采信问题。建工一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应依据其提交的施工范围确认单,作为认定永福公司施工范围的依据,但该确认单未经永福公司确认且没有施工图纸佐证,原审法院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资料及项目经理张淳的现场指认作为鉴定依据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选取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依据充分,该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建工一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公司工作人员与张淳未在鉴定现场,鉴定机构篡改事实,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鉴定意见书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建工一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定程序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量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永福公司实际施工的土方量为566071.6m3,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格为按压实方计算,实试实量,18元/m3结算,确认永福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为10189288.8元,有事实依据。建工一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将现场挖方1203.5m3认定为永福公司的工程量错误,但无论是现场挖方还是外购入场,永福公司的工程量均按合同约定为按压实方计算,故土方来源非计算永福公司工程量的依据,建工一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询问笔录的真实性问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审理需要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进行询问,并就询问过程及内容进行记录,形成调查或者询问笔录。原审法院依职权向张淳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真实、有效,并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建工一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制作询问笔录时其不在场,对笔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以该询问笔录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东部边界依据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建工一公司可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向原审法院请求复核。 综上,再审申请人建工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西安建工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宪斌 审判员 吴 锋 审判员 杨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佳妮 书记员 卢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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