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志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7111××××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侯嘉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志敏与候嘉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向被执行人侯嘉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嘉蔚的银行存款35768.00元(其中本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执行费430元)及从2020年5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0%至借款全部还清时产生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