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雒容镇雒柳路6号江滨商贸城10栋23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7060044X0。
法定代表人:陈明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静,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丹,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系被告肖静之母。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柳州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元(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