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0号观山水小区3号楼负10、负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2126Y。 法定代表人:张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自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春妮,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朝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