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培松,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赵培松罚金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培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赵培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XXXXXXXXXXdbcf7d@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