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万伶,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
被告: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王**桥职务: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万伶与被告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王万伶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万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万伶撤回对被告滦平县红旗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计132.00元,由原告王万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