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吴寅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辉与被告吴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5月7日,原告郑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郑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原告郑辉已预交),由原告郑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饶 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穆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