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鄂温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托海支行。
负责人:董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
被告:闫丽,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南吉勒玛,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内蒙古鄂温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托海支行与闫丽、南吉勒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鄂温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托海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鄂温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托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红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