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宁,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邹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楠诉被告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楠委托代理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楠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3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19年12月9日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9日,利息13282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于2019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并收到王楠人民币贰拾叁万圆整(¥230000),定于2019年12月8日前全额归还,被告在借条上签名、留下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汇入23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未还款。故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邹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楠与被告邹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9月20日,被告邹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楠借款,并于当日向原告王楠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并收到王楠人民币贰拾叁万圆整(¥230000),定于2019年12月8日前全额归还;被告在借条上签名、留下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1日,原告王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30000元交付被告邹俊。
另查明: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回单、交通银行取款凭证复印件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邹俊差欠原告王楠借款有被告邹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鉴于双方约定的还款履行期已经届满,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清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当按时还款,否则即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利息,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邹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楠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被告邹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根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