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河南新誉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辉、李欣,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光因与被上诉人陈兵、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陈兵在淘宝网上购买杨**光销售的管道疏通器,因在操作过程中该产品发生漏电造成陈兵多处受伤。杨**光在一审申请对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鉴定,陈兵在一审申请对其产品缺陷与其受伤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审因无鉴定机构受理此案予以退回。二审中,上诉人杨**光举证有鉴定机构可以对此进行鉴定。一审应该对此进行司法鉴定,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7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筠 审 判 员  沈华秋 审 判 员  曹春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琼琼 书 记 员  周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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