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博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郭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博艺与被告郭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博艺,被告郭峰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博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站前区东风路45丙-24号6层西户房屋返还原告,房屋价值30万元;2、被告结清站前区东风路45丙-24号6层西户房屋相关费用进行物业交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欠原告姐夫(张焕红)的钱,在2018年12月20日左右,张焕红说被告有个房子价值30万元左右,要往出卖,房子变现之后把钱还给张焕红,张焕红让原告买被告的房子,房子卖之后允许被告在房内居住,但需要付租金,口头约定允许被告3-4个月内回购,这期间包含租金,每个月给原告7500元(包括租金、银行利息)。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房屋价值30万元,在房产办理的手续。原告给被告还的银行贷款将近17万元,过户等其他税费都是原告交纳的,剩下的部分交付被告(银行贷款及交易的税费及给被告的现金共计30万元),期间张焕红没有介入,被告还给张焕红多少钱,原告不清楚。办完手续后,被告每月25号转给原告7500元(从2019.1-2020.1,共计给付13、14个月左右),之后就没有再转钱,一直在拖延,原告催要未果之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郭峰辩称:之前我父亲欠张焕红钱,张焕红找到我说等钱用。房子是我的名字,张焕红说把房子抵押之后把钱串给张焕红用,说房子抵押30万元,把房贷还上之后,剩下的钱串给张焕红用,我同意了。张焕红带着原告到被告家去了,交涉房屋抵押的事情,约定房屋抵押30万元,月利息是二分五。我、原告、张焕红一起去的房产交易中心双方直接签了一个二手房买卖协议,之后到房产去办过户手续。二手房过户费都是在30万之内原告支付的,还银行利息是16.2万元,之后给我现金11万元,当天我把11万元现金给了张焕红,我没收到30万元,中间差1万左右元。从2019年1月25日开始交利息,每月利息是7500元,都是银行转账,前期是每个月付利息,后来我就没有钱了把车卖了,一次性给了2万多块钱,一共给了原告16个月利息共计12万元,之后我就没有偿还能力了,就没给原告利息了。我认为我们之间就是借贷关系,不存在房屋交易买卖,现在房子倒不下来,可以制定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及双方举证情况,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虚假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应为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返还房屋,无具体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及理由,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以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博艺对被告郭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收,退还原告。 如不服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隋传义 人民陪审员 汲雯雯 人民陪审员 辛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