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欣欣,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爱华,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永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国琴,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陶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娜,女,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欣欣、王爱华(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马国琴、陶然(以下简称姓名)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王欣欣、王爱华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欣欣、王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欣欣、王爱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