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赫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市自来水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自来水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44.48元,减半收取计15,222.24元,由原告长春市自来水公司负担,免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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