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某,女, ****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卿,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某,男, ****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尚某与被告南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尚某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尚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史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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