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赖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吴志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赖蔚与被告吴志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赖蔚到庭参加诉讼。吴志江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赖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志江立即偿还工程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志江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日,吴志江找到赖蔚并雇请赖蔚帮其在位于东塘村进行外墙贴瓷片工程,约定完工后支付工程款,工程已在2017年8月19日如期完成。但由于吴志江资金短缺,经其请求后双方协商,并于2019年1月31日立下欠条字据。可是立下欠条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工程款尚未偿还,且联系不上吴志江,赖蔚认为吴志江有恶意拖欠工程款,逃避债务的想法,不愿支付工程款,故向法院提出起诉,让吴志江偿还工程款人民币6000元。

被告辩称

举证期限内吴志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

对赖蔚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吴志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赖蔚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对赖蔚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志江于2017年3月1日雇请赖蔚为其在位于东塘处房屋装修工程进行外墙贴瓷片,约定完工后支付劳务费。工程完工后吴志江并未付清劳务费,而是于2018年2月11日立下欠条:“连南东塘村莫秋月家屋房外墙工程款欠赖蔚15500元正,于2018年3月30日全部结清。欠款人:吴志江”。至起诉之日,吴志江仍欠6000元未向赖蔚支付欠款,赖蔚遂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吴志江雇请赖蔚为其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赖蔚亦同意提供劳务,双方的合同关系自此成立,该合同并无违反关于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现赖蔚已依约提供了劳务服务,吴志江并未支付报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吴志江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赖蔚要求吴志江支付报酬的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吴志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吴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赖蔚支付劳务报酬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吴志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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