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国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吕良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吕维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诚角街672号教育大厦16层东侧。
负责人:杨志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慧,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汤国红与被告吕良浩、吕维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汤国红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吕良浩、吕维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国红撤回对吕良浩、吕维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