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系该公司清收部科员。
被保全人:田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实验站兵户村。
被保全人:葛玉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实验站兵户村。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田桂兰、葛玉昌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9,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执保107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田桂兰、葛玉昌在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全国车辆管理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保全人田桂兰、葛玉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9,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田桂兰在新疆玛纳斯农商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2598(实际冻结834.39元)银行存款1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田桂兰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吉建国路支行尾号7146(实际冻结96.34元)银行存款1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葛玉昌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5323(实际冻结1,969.11元)、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7536(实际冻结71.63元)银行存款1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葛玉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4539(实际冻结2.24元)银行存款1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田桂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7d57账户(实际冻结8.22元)存款1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葛玉昌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6012账户(实际冻结2元)存款19,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