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鄱阳湖路3号203。

被申请人:辛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王学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辛丽、王学朋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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