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支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73429096。
法定代表人:施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娟,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俞瑞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瑞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俞瑞琴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