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桂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三联社区松木组*号。

被执行人:何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河西乡芒杏村民委员会上芒杏二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欧桂芝与被执行人何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湘042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何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欧桂芝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9月29日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爱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账户、无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2021年9月2日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何爱无住房公积金、无不动产。

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何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455万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5.1455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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