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再雄,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明月,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前松,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邓利萍,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再雄、李明月与被执行人黄前松、邓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小军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潘和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