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辉,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执行人:刘文科,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辉与刘文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并向刘文科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向刘文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冻结刘文科名下银行账户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海审判员李全胜审判员安济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