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马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xx,女,汉族,xxx月x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延安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艾x、申xx、马x、师xx、巩xx、贺xx与被告xx、第三人延安x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马某某于2021年6月18日,巩xx、贺xx于2021年6月22日,艾xx申xx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绍xx、艾xx、申xx、贺xx、巩xx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艾xx、申xx、贺xx、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师忠平、马某某、艾xx、申xx、贺xx、巩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