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卢春禹,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善县,住永善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卢春禹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湘132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
2021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春禹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7月5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3日,本院委托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卢春禹的财产线索,均未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卢春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