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丛延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杜继超,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纪廷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41029-7,住址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

法定代表人:赵保田,男。

被执行人:山西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991200563,住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武帅,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丛延安与被执行人纪廷国、杜继超、山西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6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款155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丛延安与被执行人纪廷国、杜继超、山西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云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6民初2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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