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住所地:彭泽县龙城大道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680939846U。
负责人:戴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系该行副行长。
被申请人:曹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诉被申请人曹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峰的银行存款3000元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曹峰的银行存款3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