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6CD7G。 法定代表人:李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潺涛,职工。 被告:李九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阳市云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6元,减半收取1027.8元,由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来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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