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幸福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5841344825。
法定代表人:李炳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宁,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刘进卫,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王万珍,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称,201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刘进卫、王万珍与申请人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30093-201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刘进卫、王万珍自愿购买申请人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开发建设的位于贵州省绥阳县的绿洲商贸城项目中的第一期,第9栋1单元5层1号房(9-1-501)并约定购房总价:347464.00元,余下的240000.00元被申请人刘进卫、王万珍执行银行按揭进行每月支付。由于被申请人刘进卫、王万珍支付几次按揭款后,就没有继续履行银行按揭协议,银行就从申请人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中扣取按揭款1708.24元。申请人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经多次催款无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按揭款1708.24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刘进卫、王万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申请人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按揭款1708.24元。
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贵州绥阳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