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智田,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627执927号执行裁定书执十一,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智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刘智田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治桂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