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孙钰杰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芳,该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钰杰因与被申请人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民终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孙钰杰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求,判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款2700元,惩罚性赔偿款2700元,利息94.5元;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等由被申请人承担;4、判令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理由: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1、违反辩论原则。避重就轻,凡涉及被申请人单位和领导责任的只字不提,有失公允。2、违反《法官法》和回避原则。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涉案法院、法官在判决作出前曾前往被申请人处进行参观并表态,继续加强合作,为被申请人保驾护航。3、违反证据收取规定。再审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未被批准,文书提取命令未被批准,五项证据收取后没有签发清单没有出示任何收据。二、认定事实错误。1、被告单位曾先后指派四个人去派出所做有利于被告的证明,但各有不同且相互矛盾。一审法庭没有进行质证,原告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书法院也没受理。2、被告委托律师表示仔细认真调查过事件经过,但却数次叫不出原告的姓名,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行为即便在工作期间与单位也没有关联性错误。三、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显不当。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错误。二审法院判决文书书写错误,上诉人姓名错误且面向全国在网络上散布,侵犯了再审申请人人格利益;审判组织形式错误;判决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应否对再审申请人的案涉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谢某发生口角并致谢某受伤,系因个人过错对他人身体造成侵害,属个人行为,与作为其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无关,现再审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向其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的问题。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于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钰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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