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 被告:郑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洛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诉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以经私下协商已处理此事为由,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