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高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嘉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尊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嘉祥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高栋因与被上诉人黄尊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高栋于2021年9月28日庭审中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高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高栋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高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扈 琳 审 判 员  史海洋 审 判 员  张思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飞 书 记 员  米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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