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高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嘉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尊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嘉祥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高栋因与被上诉人黄尊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高栋于2021年9月28日庭审中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高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高栋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高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扈 琳 审 判 员 史海洋 审 判 员 张思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飞 书 记 员 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