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7月5日对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被告大连龙威果品有限公司、王淑云、瓦房店市万家岭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瓦房店市鑫龙果品有限公司、鑫运(大连)果业有限公司、沈阳威云果品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万领果品专业合作社、孟宪威、唐桂云、王玉光、孟迪、牛犇、孟贺、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2021)辽0281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中最后一页落款处“人民陪审员孙洪敏”补正为“人民陪审员杨俊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矫日波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杨俊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尹丽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