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鱼你在一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街11号院4幢地下一层1101-B025。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影,广东乌尔比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君,广东乌尔比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寿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鱼你在一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寿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鱼你在一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鱼你在一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鱼你在一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鱼你在一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