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耀,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地区,系被告配偶。

审理经过 原告付文彬与被告杨景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文彬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文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文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66元,减半收取计1,439.83元,由原告付文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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