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如原、被告离婚,购买车辆可以归被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育有一女王某2,婚后感情尚好,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发生口角,特别是原告怀孕刚生产13天,被告便与其他女性裸聊,被告还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2020年3月,被告回老家至今未归,对孩子和原告也不管不顾,杳无音信,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王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和好的可能,自己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子,和自己育有一女,该女应该由自己抚养。2020年3月,自己也并非离家出走,是哥哥出事故不在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1相识并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6年8月1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其一直随原告父母居住,并由原告父母协助抚养至今。2020年3月,被告王某1因家中有事回武威家中至今未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当事人陈述及郭某提交的结婚证、证人赵玉萍、赵艳玲证言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1相识后相恋并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结婚距今已有6年,婚姻基础相对扎实,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及被告于2020年3月出走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未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加之双方未成年子女王某2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呵护、关爱,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极大的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适当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