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文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原告段文武之女婿。 被告:刘广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段文武诉被告刘广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文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段文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志军审判员石斌锐人民陪审员王胜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 艳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