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凤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福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凤梅与被告秦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凤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福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蔡凤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28000元、利息35560元(自2010年4月9日按月息1分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经营农药生意,原告经常在被告处进货而认识,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0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约定月息1分,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本息未付。
被告辩称
秦福利未作答辩。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合法传唤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其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经营农药生意,原告经常在被告处进货而认识,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0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28000元,约定月息1分,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本息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蔡凤梅与被告秦福利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8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秦福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蔡凤梅借款28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9日按月息1分计算至付清之日)。 本案受理费1388元,由被告秦福利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雪峰 审 判 员 孙 尚 人民陪审员 满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