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明,公民身份号码:×××,住址:青海省贵南县茫曲镇河州。

被告:多杰南杰,公民身份号码:×××,住址:青海省同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明与被告多杰南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海明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现原告王海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海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7元,由王海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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