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江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汪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被执行人:李云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峰与被执行人汪海、李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汪海、李云兵及汪海妻子邱和霞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江峰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汪海、李云兵及汪海妻子邱和霞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解冻,故本院无继续冻结存款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海及其妻邱和霞在中国建设银行嵊泗兴海支行帐号为62×××19、62×××42的银行存款各1100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云兵在中国建设银行嵊泗支行帐号为62×××05、62×××46的银行存款各1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