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春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望奎县。 被告:党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曹春迪与被告党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曹春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春迪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春迪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春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清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