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刘磊
出生日期
1985年9月29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2018年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强制措施
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刘磊醉酒后驾驶鲁UXXXXX号车沿本市市南区新竹路、基隆路行驶至燕儿岛路泉州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刘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经鉴定:在送检的刘磊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8mg/100ml。
被告人刘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北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赵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