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刘磊

出生日期

1985年9月29日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

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2018年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强制措施

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刘磊醉酒后驾驶鲁UXXXXX号车沿本市市南区新竹路、基隆路行驶至燕儿岛路泉州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刘磊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经鉴定:在送检的刘磊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8mg/100ml。

被告人刘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无异议,已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北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赵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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