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李元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执行人:孙正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李元树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1)皖0181执异2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正红与被执行人李元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请求法院将孙正红取走的30000元执行款予以执行回转,并要求孙正红承担损失。

本院查明 巢湖法院经审查查明,孙正红与李元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皖018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元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孙正红办理案涉位于巢湖市××路××号楼××单元××室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二、原告孙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元树购房尾款30000元;三、驳回原告孙正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李元树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8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民终6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生效后,因李元树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孙正红于2018年9月26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案号(2018)皖0181执2102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巢湖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19年5月20日,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正红向该院出具了结案证明。

巢湖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孙正红申请执行李元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5月20日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已终结。李元树现提出执行异议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此外,从异议申请书内容看,李元树提出执行回转30000元以及要求承担损失等异议事项也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元树的异议申请。

请求情况 李元树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将孙正红取走的3万元执行款予以执行回转,要求孙正红承担申请人李元树损失。理由如下:申请人与孙正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巢湖市法院(2018)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和合肥中院(2018)皖民终6438号民事判决,根据上述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原告孙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元树购房尾款3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9年3月孙正红将3万元执行款打入巢湖法院执行账户但2021年3月20日申请人得知孙正红将3万元执行款项取走。综上请求法院孙正红取走的3万元执行款予以执行回转,要求孙正红承担申请人损失。

对巢湖法院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因孙正红书面申请退回垫付房屋过户税费款项,2019年5月20日,巢湖法院审批同意从孙正红于2018年10月15日交款29025元中支付其垫付过户税费。该案执行依据(2018)皖018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二、原告孙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元树购房尾款30000元”,对于该判项,权利人李元树在本院谈话中表示其未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复议权利的行使有明确的期限要求,权利人应遵守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2018)皖0181执字第2102号执行案件已于2019年5月20日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终结,李元树于2021年3月26日就案涉款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期限,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复议申请人李元树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1)皖0181执异26号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明   艳

审 判 员 杨曙华审判员鄢隆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   佳   豪

书 记 员 章   申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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