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王正文与何远、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正文,男, ****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博乐市 。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琳,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远,男, ****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松,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综合楼1栋14层A座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YXNX8K。
法定代表人:靳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该公司业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正文与被告何远、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正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正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