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李某2,男,住湖南省泸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8元,减半收取计137.34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