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戢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杨元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戢洪与被执行人杨元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3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款项876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余额1330.13元,上述款项优先划付执行费50元,余款1280.1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元喜名下别克牌粤K1××××车辆一台,暂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