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东辽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梁世凯。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辉,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渭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林,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渭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许云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张俊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王殿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与被告许云鹏、张俊强、王殿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计102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振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大亮